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相關實施細則,以及各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職責。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推動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魯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問題;指導、協調開展全縣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由縣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
第四條 成員單位共同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工作職責,加強政策和法治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常識。
(二)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檢查考核。
(三)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査(以下簡稱“三同時”)。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指導、督促下級部門和所屬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健全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及工作經費。
(五)根據國家、省、市和我縣相關要求,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
(六)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七)依法組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督促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八)加強工作配合,發現不屬本部門管轄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接受部門應及時處理;必要時進行聯合執法。
(九)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及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縣委組織部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各級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評價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加強應急管理部門干部隊伍建設,優化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結構,選優配強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三)將安全生產納入黨員領導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重點培訓優秀年輕干部、新任職黨員領導干部、晉升領導職務公務員等,對廣大黨員干部進行系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六條 縣委宣傳部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縣社會宣傳教育重要內容,納入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新聞單位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報道先進典型和重大安全生產活動,開展公益宣傳。
(三)指導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對各級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四)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領域輿情應對,審核把關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
第七條 縣發改委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納入縣級專項規劃,做好政府投資應急管理能力建設項目審批工作。
(二)指導全縣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依托縣信用信息共享平合聯合獎懲系統,推動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開。
(三)嚴格能源行業(不含煤炭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四)負責全縣石油天然氣管道(不含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五)電力安全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教體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體系統、直屬學校、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指導學校(幼兒園)、教育系統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導學校開展學生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加強實訓實習期間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安全管理。
(三)加強對教育設施、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監管。指導學校加強教學樓、實驗室等重點部位和食堂、宿舍、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管理。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檢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各地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安全檢查,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監管。負責監督指導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安全管理。
第九條 縣工信局工作職責(包含縣科技局工作職責)。
(一)指導工業有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鋼鐵、有色金屬、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機械、汽車、民用航空、軌道交通機械制造業,輕工、紡織、家電、工藝美術、食品、醫藥、食鹽、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行業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納入行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推動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負責全縣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船舶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規范,指導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和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安全生產培訓。
(三)負責全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安全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行為。
(四)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建設,推廣安全科技成果。
(五)將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納入全縣科技發展規劃,積極支持安全生產領域科技項目、科技創新平合建設和人才培養。
(六)支持安全生產領城科技攻關,加強基礎和應用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轉化應用。
(七)引導企業加大科技創新資金投入,推動企業成為安全生產科研投入主體。
(八)落實縣科學技術獎勵政策,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城重大研究成果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創新。
第十條 縣公安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負責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三)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指導監督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防火工作。
(五)依法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縣民政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將安全生產納入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實施有關政策標準。
(二)貫徹落實相關行業安全規范,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烈士陵園除外)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縣司法局工作職責。
(一)承擔縣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負責解釋有關縣政府規章。
(二)將安全生產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落實部門普法責任。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三)依法加強對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縣財政局工作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財稅政策,加大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能力建設等領域資金支持力度,加強資金績效監管。
(二)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三)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出資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主體責任。
(四)督促所監管企業把安全生產納入發展規劃。
(五)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督查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縣人社局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重要內容。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表彰獎勵的安全生產方面先進單位和個人提請縣政府進行表彰獎勵。
(三)負責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落實情況,規范用工行為。
(四)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未成年工、高溫作業等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五)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繼續教育學習政策。
(六)指導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制定應急預案,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工作職責。
(一)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非法違法行為,監督指導無采礦許可證、越界采礦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應關閉退出等礦井的關閉工作。對按規定關閉、取締的礦井,依法向上級部門申報注銷采礦許可證。
(二)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與安全生產規劃加強銜接,落實安全生產要求。
(三)負責監督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監督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會同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井地質環境治理。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魯山分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核和輻射安全監管。依照有關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核安全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二)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等進行監管。依法組織廢棄危險化學品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
(三)監管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放射性物品的核與輻射安全。
第十七條 縣住建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二)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四)負責指導物業服務安全生產工作。(縣房產事務服務中心)
第十八條 縣交通運輸局工作職責。
(一)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寄遞物流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指導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場站等行業、領域管理工作;負責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公共汽車、出租車、汽車租賃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上交通運輸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碼頭、渡口)等行業、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上交通運輸事故處理;指導營運船舶船員和地方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公路、內河水路、港口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包括橋梁、路標、內河航標、內河航燈、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標志、標線除外)等相關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組織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公路、內河水路與港口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指導并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并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非法違法運輸等營運行為;指導查處營運船舶超載運輸,指導或配合相關部門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和船舶非法營運行為。
(六)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品運輸從業人員發證、管理工作。
(七)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縣水利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關政策、規劃等。
(二)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自供區電網安全監管。
(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管,制定實施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等。
(四)負責全縣河道采砂安全監管。(縣河務建設事務服務中心)
(五)組織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河道堤防、病險水庫、病險水閘除險加固。
(六)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第二十條 縣農業農村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制定實施有關政策、規劃等。
(二)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漁船、漁業船員、漁港及漁港水域等實施監管,按職責承擔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工作。
(三)負責農藥使用環節安全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負責畜禽屠宰、養殖行業、獸藥和飼料行業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 縣商務局工作職責。
(一)指導商貿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管;對二手汽車流通行業加強安全監管;指導督促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合作項目安全生產。
第二十二條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安全監管,組織制定落實有關政策、規劃等。
(二)依法監督檢查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三)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制定安全制度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進行輿論監督。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開展綜合治理,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指導各地監督檢查旅行社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安全監管。指導景區加強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景區游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五)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等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
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六)負責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衛健委工作職責。
(一)負責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監管。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負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等安全監管。
(三)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第二十四條 縣應急局工作職責。
(一)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二)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考核、巡查。
(三)負責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情況。
(四)制定實施有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標準,指導監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等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査及專項督査、整治等工作。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六)負責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及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編制魯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專項應急預案,強化預案銜接,開展應急演練。
(七)指導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加強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體系。
(八)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監督檢査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組織監督操作資格考核。
(九)負責監管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加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等中介機構資質管理。
(十)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實施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安全生產科研、成果推廣和信息化建設。
(十一)承擔縣安委會日常工作,負責縣安委會辦公室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市場監管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二)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作業人員。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科研,推廣應用技術成果。
(四)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糧油收儲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制定實施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政策性糧食儲存、流通以及縣級物資儲備安全生產監管。指導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林業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管。監管國有林場林區安全生產工作,指導集體林區安全監管工作。檢查督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二)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編制實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指導督促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監測預警、巡護檢査、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督促落實森林火災防控、野外用火審批制度。加強森林防滅火隊伍建設,強化撲火技能訓練、應急預案演練,做好森林火情早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城市管理局工作職責。
負責戶外廣告建設、安裝、維護、拆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項目安全。負責城市環衛、垃圾處置及綜合利用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武裝部工作職責。
組織指揮所屬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支持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行動涉軍事項的協調、報批。
第三十條 縣消防救援大隊工作職責。
負責消防安全綜合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業消防管理,檢查考核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等。
(三)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產品使用環節質量監管。
(四)指導督促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較大以上災害事故等應急救援。
(五)加強消防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專業技能訓練,配齊裝備器材。
第三十一條 縣總工會工作職責。
(一)依法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反映勞動者訴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調查研究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安全生產問題,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制度等。
(三)指導各級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士活動、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査,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四)依法參加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并提出處理意見。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團縣委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青少年思想理論教育、宣傳文化活動,引導青少年學習掌握安全生產知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協助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參與協調處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安全生產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縣“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創建活動,動員組織全縣共青團員、青年職工參加安全生產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婦聯工作職責。
將安全生產納入“五好家庭”“和睦家庭”創建,增強婦女兒童安全意識。維護女職工安全生產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縣供銷社工作職責。
負責供銷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防范工作。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
第三十五條 縣氣象局工作職責。
(一)建立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提供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等信息。提供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合。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二)組織制定實施防雷安全有關政策措施,加強防雷安全監管。
(三)審批監督管理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條 縣市場發展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負責所屬市場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農業機械技術中心工作職責。
負責農機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負責農機安全監理,指導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等農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以及田間作業或轉移過程中的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融媒體中心職責。
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制定安全制度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進行與論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郵政管理局工作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郵政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四十條 平頂山銀保監分局魯山監管站工作職責。
監督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情況。指導保險業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持續優化產品和服務,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魯山火車站工作職責。
(一)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設施裝備運行安全、職工勞動安全管理。
(二)負責管轄鐵路客貨運輸經營、公益運輸、重點運輸、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等安全管理。
(三)負責管轄鐵路專業建設工程(含附屬設施)質量安全管理。負責所屬道口安全管理,落實監管措施,消除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