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訴應當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副本。
二、原告在法院立案后七日內應按規定預交訴訟費,否則按自動撤訴處理。
三、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答辯.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對管轄裁定不服的, 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四、當事人一方認為另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訴訟權利
1.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有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
3.經審判長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4.有舉證和質證的權利;
5.有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6.有自行和解、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
7.經審判人員允許,有查閱和復制庭審材料及法律文書的權利
(二)訴訟義務
1.必須遵守訴訟程序,依法進行訴訟活動,如實向法庭提供情況;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末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4. 自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