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案件范圍:
1、由本院作出的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判決中的財產部分;
2、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在本院轄區內、由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或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標的金額依照省高院規定);
4、依有關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申請執行的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生效。
2、有具體的給付內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體行為,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3、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4、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5、申請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民事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書、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公民的申請期限為1年,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3、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又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四、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并附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及有關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他應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2、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申請執行的理由,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
2)申請執行的標的物名稱、數量及所在地;
3)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
3、申請執行仲裁法律文書、公證債權文書、具體行政行為的,還應提交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執行風險
1、執行中止:執行程序開始后,因出現不能繼續執行的以下特殊情況,法院將依法中止執行,暫時停止執行案件: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中止執行;
11)被執行人除生產、生活必需用具、用品外,短期內確無履行能力的;
12)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已被宣告失蹤或經查下落不明,且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1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因違法犯罪被投放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且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14)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長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難的;
15)被執行人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恢復生產或生活困難的;
16)對被執行人的僅有財產拍賣、變賣不成,申請人又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債的。
2、執行終結:執行開始后,因發生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繼續執行的以下法定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執行費用承擔
執行財產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申請執行人申請繼續拍賣的,如果流拍,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