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8時24分左右,魯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在魯平大道巡邏時對過往校車進行專項檢查,發現一輛中型校車,經檢查發現該校車駕駛員王某某準駕資格C1,隨進一步對校車查檢,該校車核載19人,實載27人,嚴重超員,對校車上的學生進行轉運到魯山縣匯源第一幼兒園,將該王口頭傳喚至魯山縣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王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的違法行為,對王某某罰款3500元,駕駛證記36分;對其車輛所有人陶某,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